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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等纳入纳税信用,有何影响?

企业良好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助于帮助企业办税更便利、更容易融资贷款、并拥有更多招投标机会等,而企业纳税评价制度迎来重大变化。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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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等纳入纳税信用,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2025-06-06 热度:

企业良好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助于帮助企业办税更便利、更容易融资贷款、并拥有更多招投标机会等,而企业纳税评价制度迎来重大变化。

  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的纳税信用评级只针对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不包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等缴费情况。根据财政部数据,202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约118945亿元,全国非税收入约44730亿元。前述两者收入之和,接近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约174972亿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田彬彬告诉第一财经,社会保险费是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发布,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与信用评价挂钩,可以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从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这也是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后,征管优势的一个具体体现,可以将税收和社保纳入共同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借此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明确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延续现行制度。即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目前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良好(A、B)的纳税人,会直接给予守信激励举措,在发票额度申领、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方面办税更为便利。比如A级纳税人可以单次领取3个月(一般为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另外,良好的纳税信用,也给企业在贷款融资、参加招投标、申请资质认定等领域提供便利。

  而若纳税缴费信用评级被认定为最低的D级,税务部门会结合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情况,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领新、严格限量供应。另外D级经营主体还会被列入税务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

  正是如此,企业愈加重视纳税信用评分,而此次评价指标也结合社会痛点问题给予优化,给企业预留容错空间。

  田彬彬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考虑到社保费的缴纳比税收的缴纳有更多的差异化情形,为了避免因此造成信用评级的“误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专门预留了企业社保缴费的容错空间,并加大了评级修复的力度,这正是柔性执法的一个重要体现。

  比如,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优化起评分规则,适当增加起评分,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明确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而现行规定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一律从90分起评。所谓“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近三个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税务检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另外,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等造成扣分,使得信用评级下降,影响企业发展。此时纳税信用修复十分重要。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比如,新增了一档信用修复标准,即失信行为发生后3日内纠正的,可按100%修复原扣分分值。企业发现失信行为后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即有机会修复全部扣分。同时,适当提高了原有修复标准的加分比例,由原来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调整为挽回80%、60%、40%的扣分损失,鼓励企业尽早纠正。

  针对部分企业反映,已按税务机关要求分期补缴税费款,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全部缴清,导致无法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引入了渐次修复机制,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如3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100%修复扣分分值、30日内补缴的按补缴比例*80%修复扣分分值),鼓励企业积极补缴税费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多措并举抓好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并通过新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更好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第一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税务总局披露的全国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显示,2024年全国守信纳税人达4127万户,比2023年增加378万户,其中纳税信用最高等级A级纳税人数量近335万户,比去年增加45.6万户,诚信纳税企业数量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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