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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4 热度:
基本信息
办理信息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2009〕66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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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10〕70号 |
依据内容 |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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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发〔2010〕70号 |
依据内容 |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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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办发〔2009〕66号 |
依据内容 |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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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规〔2016〕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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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规〔2016〕5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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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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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依据内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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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出具联系函。 | 0 | 审核是否符合转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账户人员不允许办理关系跨省转入。 | 通过、不通过 |
提交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 线上或线下均可提交转入申请。 | 0 | 转入地是否为临时账户,临时账户不允许转入。 | 通过、不通过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以下情形可以受理转入申请: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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