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所得减免”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汇缴申报时,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相应减免项目中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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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6 热度: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所得减免”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汇缴申报时,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相应减免项目中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无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5行“减:所得减免”行次填写具体事项及优惠金额。
所得减免优惠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预缴 | 汇缴 |
1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 √ | |
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 | √ | |
3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4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5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6 |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7 |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8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9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10 | 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原)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11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12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13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 |
14 | 其他所得减免类未列明优惠 | √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下同)的免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4.“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6.“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所得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7.“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免征所得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2000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00000+(转让所得-20000000)×50%。
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其实施该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0.“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原)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
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4.“其他所得减免类未列明优惠”:
企业可填报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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