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
13953150898 立即咨询
发布时间:2025-06-06 热度: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所得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7.“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8.“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9.“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0.“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6.“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 汇缴申报时需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填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会协〔2025〕24号 2025-03-20各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的意见鲁政发〔2025〕4号 2025-04-0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 2025-04-0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5〕5号 2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