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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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6 热度:
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选择下表事项填报。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预缴 | 汇缴 |
1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 |
2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 |
3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 |
4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 |
5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 |
6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 √ |
7 | 其他减计收入类未列明优惠(减免税代码:) | √ | √ |
1.“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填报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可填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可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4.“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金融机构可填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5.“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可填报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
6.“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填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7.“其他减计收入类未列明优惠(减免税代码:)”:
企业可填报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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