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现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
13953150898 立即咨询
发布时间:2026-08-12 热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规定,现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池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三、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附件),作为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修改为“涂料纳税人应当建立《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涂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附件1表名修改为《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池税款抵扣台账.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新华网客户端近年来,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为牵引,坚持改革与数字双向赋能,在审批业务革新、基层政务提质、营...

济南高新区立足区域布局实际,推动政务服务资源下沉基层,通过事项精准下沉、窗口能力提升、网点全域覆盖、线上渠道延伸,做实高频政务服务“就近办”...

10月20日,市委副书记、市长于海田到莱芜区调研企业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时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主动靠前为企业解难题...

关于存量公司按期规范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提醒公告来源:商事登记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