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街区试点建设指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5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现将《山东省创业街区试点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
13953150898 立即咨询
发布时间:2025-06-06 热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街区试点建设指引》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5〕5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创业街区试点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山东省创业街区试点建设指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建设和创业工作要求,推动创业街区科学规范建设,为创业主体提供精准便利的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创业街区,是指以产业特色显著、青年创业者集聚、新业态消费场景丰富的街区为载体,通过搭建创业赋能中心,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形成创新创业活力蓬勃、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经验可复制推广的创业引领区域。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运营机构围绕创业街区试点建设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创业街区试点建设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素赋能、便民利民,优化环境、营造生态。
第二章 基础要素
第五条 创业街区有稳定专业的运营机构,能够推动街区健康、安全发展。运营机构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合规运营。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运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全面掌握街区创业服务数据(包括创业主体基本信息、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及发展动态等),提供跟踪服务,广泛宣传推广,打造街区品牌。
第六条 创业街区依托现有公共空间(如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创业赋能中心。创业赋能中心作为创业街区的核心服务载体,可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服务。创业赋能中心应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确保能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需求摸底。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咨询、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全面摸排创业者在融资支持、人才招引、资源对接、政策落实等方面的需求,建立动态需求清单,分类整理并实时更新。
第八条 信息发布。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创业资源,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宣传栏、电子屏等渠道,集中发布各类政策信息,以及创业孵化、培训、赛事活动、优质项目和导师资源等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补充发布招聘、实训、融资、科创等行业动态。
第九条 咨询服务。为创业服务对象解读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以及其他部门或机构支持创业的相关业务,包括政策内容、业务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并提供申办路径指引等服务。
第十条 创业指导。整合政府、高校、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及创业导师等资源,开展公益性创业讲座、研讨座谈等活动,提供项目分析、市场策划等专业化指导。支持创业主体参与创业大赛、融资对接及行业交流等活动,并配套培训辅导、跟踪服务,助力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第十一条 孵化服务。为初创期创业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企业开办、经营管理等基础孵化支持;对成长期和成熟期创业主体,协调技术升级、市场拓展等专项服务,并链接资质认证、产业链资源等专业机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街区设立“创业见习空间”,面向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开发创业见习岗位,提供轻量化创业体验,助力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融资服务。根据创业阶段和项目特点,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融资服务,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可联动创投风投机构、产业资本等专业资源,提供股权融资指导及投融资对接服务,通过多元融资渠道,满足创业主体差异化、持续性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专项活动。围绕街区创业主体成长需求,系统开展能力提升、项目展示、资源对接等专项活动。通过创业沙龙、精英沙盘演练和案例分享会提升创业实战能力;举办创业大赛和项目路演选拔展示优质项目;组织商业合作洽谈会和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资源精准匹配,全方位赋能创业主体发展。
第四章 其他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街区创业服务工作,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模式,健全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质效。紧密结合创业陪跑工作,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协同机制。对符合政策的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创业街区运营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街区日常创业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运营机构为街区创业主体提供房屋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减免支持,降低创业初期经营成本。
第十六条 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全方位展示街区特色创业服务,重点宣传成长性好、带动就业强的优质创业主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业街区品牌,持续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供各市参考使用,不作为创业工作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鲁人社函【2025】53号.docx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5〕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指导是为劳动者求职发展...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改革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35号高校毕业生、中职学校(含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创业加速营”行动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5〕5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高层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探索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等职业困境人员纾困服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